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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们为什么拒绝大多数委托
我们拒绝多数收到的事项,不是出于傲慢,而是因为资深律师真正直接负责案件,需要明确的容量边界。
JA
Jane Anderson
管理合伙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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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自资深律师的实务分析与清晰观点。

很多律所所谓“合伙人主导”,只是由合伙人签署委托书。我们的定义更具体,差异也会直接体现在案件记录中。

第二次补充资料要求不是单纯的文件生产,而是一场诉讼准备。把它当作前者,是最常见也最昂贵的错误。

多数集体诉讼并非在审判时决定,而是在集体认证阶段决定。胜诉的被告会像处理实体争议一样准备 Rule 23。

美国第 11 章与英国同步重组计划涉及两个程序、两家法院和两名法官。能够把两地程序建立在同一套证据上的一方,通常更有优势。

SEC 执法调查往往在正式启动前就已决定方向。第一份传票送达时,潜在指控理论通常已经开始成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