电影制片公司在版权审判中获赔 3.12 亿美元
知识产权

客户 — 一家大型电影制片公司,拥有数千项已登记视听作品,并长期通过合法渠道在全球开展内容许可。
情况 — 一个未经授权的流媒体聚合平台利用客户片库建立订阅业务。客户提起诉讼后,被告主张《数字千年版权法》的安全港保护,并准备将案件推进至审判。
挑战 — 版权审判中的法定赔偿取决于登记作品数量以及故意侵权证据。复杂的内容审核记录也会影响安全港分析,需要将大量技术材料转化为陪审团能够理解的事实。
我们的工作 — 团队拒绝了远低于法定风险的早期和解方案,把证据开示集中于被告内部审核通信、直接经济利益及持续侵权通知。庭审证人数量受到严格控制,每名专家都必须直接服务于核心叙事。
结果 — 陪审团认定被告存在故意侵权,并判决向客户赔偿 3.12 亿美元。裁决同时确认被告不符合其主张的安全港条件。
“少量准备充分的证人、一个陪审团能在评议室复述的故事,以及不使用任何无法真正影响裁决的专家——这就是庭审案件获胜的方式。”
Daniel Okonkwo
大型电影制片公司诉讼高级副总裁
